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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又迎大变革,影响所有医护人员!

2019年08月12日 8753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导语

这些医疗行业将加大支持力度~

近日,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文件落地了。


毫无疑问,县域医共体将是未来基层医疗发展的主导。它将上下医疗机构拧成一股绳,通过医保杠杆协调各方面医疗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最终让老百姓受惠,也让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要想真正在这场改革的“战役”取得胜利,不能只是公立医疗机构的自我狂欢,社会办医疗力量融入进来并发挥重要作用才能实现有序的竞争和互动,让这场改革发挥真正的功效。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

作为牵头医院组建医共体

《意见》指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牵头组建有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的医共体,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的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



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医共体,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制定理事会章程,并报医共体管委会备案。



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共体建设发展方向不偏离、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身份保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更加紧密更为全面的集团化运营和一体化经营。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

与医共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关系,形成竞合机制和伙伴关系。



支持城市公立医院与县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联体建设,帮助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能力。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专科特色和学科优势,联合公立医疗机构发起或参与专科联盟,带动提升区域专科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积极探索县域共享医疗平台建设,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专科诊疗服务,鼓励医共体或公立医疗机构手术室、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等资源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



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申办诊所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工作室。



促进医共体模式下的

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

按照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有效供给和培育专业化优势的要求,遵循提升规模效益、降低运营成本和促进同质管理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在县域内建设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医共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医共体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消毒供应、后勤保障等服务。



培育发展面向患者的非医疗转运、住院陪护、生活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新业态。



充分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平台资源和专业优势,鼓励参与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提升相关专业领域质控水平,促进相关服务管理同标同质,推动区域检查、检验结果等互认共享。



这些行业将加大支持力度

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促进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基层延伸设置门诊部或诊所,下沉服务资源,前移服务关口,提供特色化的社区专科诊疗服务;符合全科诊疗条件的,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在口腔、眼科、医疗美容、中医等社会办医传统优势领域,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康复等资源相对短缺领域,长期照护、安宁疗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急需发展领域,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加快形成多元供给体系。



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的10%以下,给社会办医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

全面融入分级诊疗体系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医共体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取区别性、歧视性、垄断性措施。



各级公益性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检查检验共享、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院等平台均应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按照合理、有序、规范、逐级转诊的原则,完善区域分级转诊平台,为患者提供优质转诊服务。



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

相同的支付政策

三医联动是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基础,因此社会办医疗机构想真正融入医共体,就必须进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指出,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有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可以医共体为整体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单位,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



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法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同步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对同级同类项目,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的病人,履行规定转诊手续的,应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间转诊同样的医保转诊政策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在药品、医疗服务、耗材的价格和招采,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可整体按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



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

参与医共体建设的管理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经营性质和组织形式,纳入统一监管范围,执行统一监管标准。



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加强医疗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服务能力、辐射人口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积极将符合条件、自愿加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共体建设;



根据医共体改革发展目标要求,重点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安全和费用、基本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群众健康改善和满意度等方面评价考核,对偏离医共体发展方向的,要及时予以引导、纠正乃至责成退出。



可以预见,医共体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如何与医共体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合作、公私互补,是社会办医者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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